2019/3/13
安徽省安全生产知识考试(理论)考场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
一、为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管理,提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质量,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,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(总局80号令)、《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安监总培〔2013〕104号)、原安徽省安监局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意见》(晥安监人〔2013〕124号)的规定,结合我省工作现状,制定本《办法》。
二、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,持本人《身份证》、《准考证》对号入座。两证不齐全者不得进行考试,不得冒名顶替或使用虚假证件进行考试。
在同一场地有连续考试的,两场考试间隔的时间不少于15分钟,*保正常的考场秩序。
三、超过开考时间30分钟的,不得入场考试。开考30分钟后经允许考生方可离开考场。
四、考试期间请保持安静。考试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,请举手向监考员示意,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;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,如有特殊情况,请举手向监考员示意,获得同意后可短暂离开考场。
五、考生应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纪律;不准交头接耳,不准窃视,不准交换考号、转抄、夹带资料等其他舞弊行为。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,入场时放置在专用存储柜。
六、监考人员现场发现考生翻阅手机、使用工具查阅资料的,只警告一次;不听劝阻、继续违规的不再警告,即按照作弊处理、记录在案。
发现考生交头接耳的,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,不再警告;继续违反的按照作弊处理、记录在案。
七、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经两名监考人员现场签字确认、记录在案的,事后应当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,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,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。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,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:
(一)以伪造证件、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,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;
(二)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;
(三)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,以及具有信息存储、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;
(四)不听劝告,且与监考员发生冲突、纠缠的;
(五)其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违纪行为。
八、保持考场整洁安静,严禁吸烟、吃零食、乱扔废品杂物。自觉爱护机房的硬件设备,不随意拔插网络线路,严禁乱动设施、电源开关和消防器材。
九、严禁考生观看、拷贝、制作和传播与考试工作无关的文件;不得在计算机上玩游戏、乱设口令、安装软件和修改机内配置参数。
十、考试时间终止后,考试系统会自动提交试卷,被提交试卷后考试应及时离开考场,不准滞留考场或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。违反者取消当次考试成绩,按零分处理。
十一、本《办法》由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负责解释;本《办法》发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《办法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办法》为准。
十二、本《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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